协会概况
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全称为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Zhejiang Human Resources Consulting Association,缩写:ZJHRCA。
第二条 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为浙江省内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工作者及相关单位依法自愿发起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人才优先,服务至上,创新务实。团结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和事业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发挥协会服务、管理、协调、自律等功能,促进建立产业化、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体系,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支撑和保障。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协会接受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人才培训、考察交流、信息业务咨询、人力资源服务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展示等活动,为浙江人力资源发展提供各类相关服务;
(二)受委托开展相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制定规划、规范、服务标准等,并提出相关建议举措;
(三)组织协调各地区、各类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横向联合、业务合作,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合作,积极搭建线上、线下服务平台,促进共同发展;
(四)加强自律,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
(五)反映会员诉求,接受会员投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理论研究,推进创新,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七)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本省从事各类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以及围绕人力资源服务展开各类相关活动的机构;
(五)本省对人力资源服务具有较大需求和影响力的经济实体;
(六)与人力资源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七)地方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和各地人力资源产业园;
(八)其他社会组织和团体及其单位会员。
具备以上资格之一的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有意愿加入协会,并按时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凡要求入会的机构、团体、人员应当在协会线上会员管理页面提交入会申请、准确真实的背景资料,遵守协会章程和其他规定的承诺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入会手续;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和申办本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要求本协会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
(七)会员单位对政府部门的调查行为存有异议或需要说明情况的,协会应帮助向有关部门说明真实情况。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必要时承担协会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有条件的可资助协会活动经费;
(五)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六)配合协会做好诚信经营自查工作;
(七)承诺遵守《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自律规范公约》;
(八)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违法违规经营被政府行政部门处理的,并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自律规范公约》纳入机构信用信息库黑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成立浙江省人力资源服务专家研究咨询委员会,并确定主任人选。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制定、审查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损害协会利益和协会形象者,做出处理决定;
(十一)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人力资源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出协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务;
(四)处理协会重要事项;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以及会员开展活动等经费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协会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